河南省住建廳、人民銀

河南省住建廳、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保監局等三部門公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均應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範圍。監管賬戶收取的房價款屬於重點監管資金的,經批准後專項用於支付專案工程建設費用,包括專案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裝置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其他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價款、罰金、支付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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