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範》 31種行為不得出現】《

【兩部門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範》 31種行為不得出現】《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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