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西安市城市管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印發《關於防範商品房延期交房增量問題的工作措施》。其中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應全部直接存入專用監管賬戶進行監管,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商品房項目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前,累計使用重點監管資金不得超過總額的50%;完成竣工驗收前,不得超過95%;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前,不得超過99%;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可以提取剩餘1%。商業銀行違反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經轄區住建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監管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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