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建局今日發布《關於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管理的

東莞市住建局今日發布《關於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進行銷售,網簽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房屋申報價格,且比申報價格下浮不超過15%(含);已辦理預(現)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調整銷售價格的,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之日起滿360天方可上浮調整,上浮幅度不超過5%(含),滿180天方可下浮調整,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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