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一)上年度末

符合以下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二)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三)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四)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六)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銀行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簡稱銀保行業平台)實現系統連接,並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於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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