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六章48條,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

《辦法》共六章48條,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併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產觀察期。 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 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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