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4

《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2022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責令回購辦法》規定,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回購措施,但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的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採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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