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

首先,《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其次,《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准註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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