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央行: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

【證監會、央行: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投資組合的槓桿比例不得超過110%】《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提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 (二)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5%; (三)持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較高級; (四)涉及私募資管產品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相關質押券等擔保品計入第(一)項規定的比例且其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較高級;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資管產品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 (五)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20%; (六)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規模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投資於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含協議約定可無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規模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 (七)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90 天; (八)投資組合的槓桿比例不得超過110%; (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作出的其他要求。 基金資產淨值連續20個交易日超過5000億元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調整以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60天;(二)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外,不得開展債券正回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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