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提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

《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提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 (二)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5%; (三)持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金融工具的內部信用評級,以及債券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的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較高級; (四)涉及私募資管產品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相關質押券等擔保品計入第(一)項規定的比例且其內部信用評級應當為較高級;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資管產品的債券逆回購交易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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