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推進中心城區房屋徵收補償房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推進中心城區房屋徵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明確在本市城區(不含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由轄區房屋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房票票面金額購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購房補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使用的,給予10%的購房補助;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使用的,給予8%的購房補助;第7個月至12個月內使用的,給予5%的購房補助。(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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