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出,一是擴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內涵。

其中提出,一是擴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內涵。將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類壟斷行為均納入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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