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便利化協定》生效後,將成為參加方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國際

《投資便利化協定》生效後,將成為參加方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國際條約義務。參加方應確保其投資監管措施符合其國際承諾要求。如國內企業發現所在國監管機構未履行其條約義務,可向所在國監管部門提出諮詢,提醒其履行該協定規定義務,或將相關情況反饋我國商務部。商務部將視情提出關注,敦促相關成員履行該協定紀律,保障我國企業合法權益。(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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