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就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就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條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二是全面規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三是規範投資業務活動。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為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五是豐富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複製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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