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

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經營者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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