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

通知提出,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備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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