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發布決定書稱,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

深圳證監局發布決定書稱,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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