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

廣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申報,每次調整的間隔時間不少於3個月,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規程正式實施之日起,可進行一次銷售價格申報調整,調整後需在3個月後方可再次調整。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5%。(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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