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特定國有金融機構

安排特定國有金融機構和專營機構上繳利潤,是我國的慣例做法,也是統籌財政資源、跨年度調節資金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中國菸草總公司、中投公司等,人民銀行也是上繳單位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後的淨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的規定,人民銀行上繳利潤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中央銀行利潤上繳財政,也是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通行做法,《美聯儲法案》、《日本銀行法》、《英格蘭銀行法》都有類似的規定。(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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