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社廳在答覆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

貴州省人社廳在答覆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等規定,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均應認定為無效。「996工作制」明顯違反法律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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