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

【銀保監會: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一是推動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轉型發展。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二是強化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進一步明確了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築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築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三是穩妥控制相關業務規模。銀保監會在深入調研評估的基礎上,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築物租賃業務,並優先考慮壓降不符合適格性標準的構築物租賃業務。四是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通知》就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問題組織各銀保監局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着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五是強化屬地監管職責。《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高度重視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持續跟進相關工作進展,深入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確保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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