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創新航公告稱,已於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

11月30日,中創新航公告稱,已於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創新航被判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並向其賠償經濟損失263.25萬元、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12.75萬元以及賠付合理支出20萬元。中創新航對此回應稱,該判決不會對其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並稱其產品已採用更先進的技術,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不同,已不存在本案一審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產品的情形,所有產品都可以自由的生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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