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

《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礎設施准入管理,推動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其中提到,明確金融基礎設施定義與統籌監管總體安排。《辦法》明確了納入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的是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徵信系統等六類設施及其運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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