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

《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礎設施准入管理,推動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其中提到,明確金融基礎設施定義與統籌監管總體安排。其中提到,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中國人民銀行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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