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深圳經濟特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作如下決定: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暫時停止適用上述有關規定的期限為三年。暫時停止適用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法規有關規定;實踐證明不宜停止的,恢復施行法規有關規定。(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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