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納稅人

公告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納稅人生產銷售空載重量大於25噸的民用噴氣式飛機,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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