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認為,平台經濟的監管政策可關注「可競爭性」條件。如果保持很高的「可競爭性」,形成壟斷的可能性會下降。即便發現壟斷行為的證據,也儘量不要採取分拆的做法,而應該盡力減少潛在進入企業的沉沒成本、降低進入與退出市場的門檻。比如,如果重要的進入門檻是用戶人數,可考慮在不同平台之間實現聯通,以此類推。當然,這些措施不可能徹底消除大平台的相對優勢,也不應無視平台在大量投資後獲取一定回報的正當要求。採取政策措施保障一定程度「可競爭性」條件的目的是防範出現壟斷行為,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平台之間的絕對平等。(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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