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刊發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課題組撰寫的文

《中國金融》刊發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課題組撰寫的文章《發揮存保機構在金融風險處置中的作用》。文章建議,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文章稱,包商銀行風險處置中,存款保險機構在接管階段全面參與改革重組工作,同時在破產清算中實際派員承擔了清算組的具體工作,事實上已經可以轉任破產管理人。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存款保險機構或者接管組織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反映出國內銀行業風險處置的實際需求。建議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可以指定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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