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道路運輸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

上海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道路運輸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總隊近日聯合印發 《上海市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自4月1日起,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一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於總停車位15%、二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於總停車位12%、三類地區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於總停車位10%」的標準配建充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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