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我局對浙江暉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業務情況現場檢查中

證監會:我局對浙江暉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業務情況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未對投資者的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和確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未按照合同約定就基金觸及止損線的情形進行資產變現等問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和基金投資經理,未謹慎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