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八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適度完善登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八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適度完善登記規範標準,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等關鍵主體作出規範要求。二是明確基金業務規範,把握募、投、管、退等關鍵環節,強化行業合規運作。三是健全制度機制,強化穿透式核查,加強信息披露和報送等事中事後自律管理。四是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落實扶優限劣理念,增加行業獲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強對「偽、劣、亂」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業亂象,淨化行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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