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獲得經營貸後,轉而拿去(提前)還房貸有何風險?3月1日,

個人獲得經營貸後,轉而拿去(提前)還房貸有何風險?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借款人肖某聯合保證人某公司與銀行簽訂經營貸款合同,借款180萬元,用於生產經營周轉,然而後續銀行查證發現,肖某將約定用來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於償還房貸,且肖某拒絕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法院二審判決:肖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內,向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作為保證人某公司也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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