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擬規定理財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由理財公司

意見擬規定理財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由理財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人員兼任。理財公司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專案、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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