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商務部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的進口相紙繼續按照2012年第10號公告和2016年第25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自202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相紙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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