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公告,在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

中國人壽公告,在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會計年度的20-F表格年度報告之後,公司於2022年5月4日(紐約時間)被SEC初步認定為問責法案項下的委員會認定發行人。公司理解,SEC根據問責法案及其實施規則作出該等認定,這表明SEC認為公司使用了一家目前無法由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檢查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對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出具審計意見。根據問責法案,如果一家公司連續三年被SEC認定為問責法案項下的委員會認定發行人,SEC應禁止該公司的股票或美國存托股票在美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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