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經

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經批准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在自然資源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範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於該工程建設,不辦理採礦許可證。上述自用仍有剩餘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處置。嚴禁擅自擴大施工範圍採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動用的砂石料。(自然資源部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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