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範,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

根據規範,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包括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開具藥品處方;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單》規定的中藥飲片;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診療活動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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