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發布關於對賀燕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東

深圳證監局發布關於對賀燕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東亞前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亞前海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內控機制不完善及執行不到位、研報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足、研報製作不審慎等問題。賀燕青作為東亞前海證券研究所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發布,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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