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含糖飲料將不得標示添加維生素C

不少市售含糖飲料會在包裝上提到,添加維生素C等字樣,不過衛福部食藥署17日預告,未來含糖碳酸飲料,都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標示不實者,最高可罰新台幣400萬元。

食藥署17日再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其中碳酸飲料(不包含無糖者),原來允許糖含量佔比超過熱量10%者,可宣稱營養素,但未來不得宣稱「高」、「多」、「強化」、 「富含」、「來源」、「供給」、「含」及「含有」,以及營養素的生理功能例句之食品。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新制上路後,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林金富並說,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林金富也說,本次修法除為了做到本質相符,也要與國際接軌,在營養素標示方面,過往僅可宣稱8項,但國際上的規定,只要含營養素就可宣稱,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

另外,本次草案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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