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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管會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中央銀行18日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共計修正13條,此次的修正重點,一是放寬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函報央行的備查期限並簡化備查程序;另針對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修正放寬個人及團體即期外匯交易應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100萬元以上。
央行外匯局副局長洪櫻芬指出,為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效率,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的申辦程序,擬具上述修正草案。
洪櫻芬說明,此次央行共修正13條,其中配合金管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央行針對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以往規定7天內檢附金管會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資料,函報央行備查;修正後比照金管會規定,並放寬至15天。洪櫻芬解釋,修正後銀行發行金融債,後續在同個額度、計畫下,可逕行發行、無須備查。
央行修法也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現行規定個人即期外匯交易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50萬美元、團體為100萬美元,修正後個人及團體為等值100萬美元;即期外匯交易資料傳送時間為訂約日次營業日中午12時前。
除此,為簡化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外匯服務,後續若有增設或裁撤設備,無須發函給央行,改由指定銀行自行控管維護相關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
另配合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相關規定,以及簡化銀行業申辦程序,原應向央行申請許可的外匯業務作業委外項目,若依金管會規定屬無須事先申請核准者,放寬逕行辦理,並留存委外作業相關資料備查。
針對現行規範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規定,因涉及重要權益事項,此次修法由原先作業規範升級為管理辦法。
另,鑒於金管會對銀行辦理各項業務所涉確認顧客身分措施已依洗錢防制法訂有一致性規範,因此央行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認顧客身分規定,回歸遵循金管會所訂規範。至於銀行各幣別交易部位及交易員隔夜部位等控管,屬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一環,且金管會已訂有內稽內控規範,因而刪除本辦法要求指定銀行自行訂定各項部位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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