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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或銀行大股東手伸太深,未來最重恐被撤銷其董事代表。金管會13日宣布已備查修正銀行公會提報的金控守則及銀行守則,明訂大股東有任何意見,都必須透過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會議表達,或由董事代表人邀約公司經理人陪同,與大股東開會溝通,並要作成會議紀錄。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此自律規範13日將由銀行公會轉達各金控及銀行,未來若有違反,將依銀行法及金控法的內控疏失,輕則罰鍰200萬到5,000萬元,最重就是撤銷這位大股東的董事代表。
另外,自律規範也明訂金控或銀行董事長若長期在國外或要異地辦公,必須要注意是否能有效執行職務,若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推選的董事長代理人必須符合「產金分離」。
為強化金控及銀行的公司治理,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就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疑義,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互動應遵循原則,將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遵循。
這次修正有兩大重點,一是規範大股東的部分有二點,第一是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指派當選為金控或銀行董事的代表人,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可以邀請公司經理人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控或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第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二是增訂董事長行事職務的相關規範,第一是董事長如長期在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的態度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有效執行。
第二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於指定或互推董事長的代理人時,應符合產金分離原則。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所得行使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另外,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近年修正的條文,增修相關規定,並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核心策略,增訂公司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及單位,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或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及董事會落實永續發展責任之相關規範。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經營係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期透過上開二實務守則之修正施行,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公司治理能與時俱進。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相關制度與落實執行,期許金融機構重視誠信及責任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帶領,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觀與行為,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