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修正三項規章 強化監理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

櫃買中心14日表示,配合金管會為加強第一上櫃公司募資案件之審理與控管,證券承銷商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由兩年延長至三年,並委託櫃買中心辦理停止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事項,櫃買中心已修訂「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及 「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等規章。

櫃買中心另指出,配合金管會委託辦理停止第一上櫃及外國興櫃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事項,櫃買中心將依循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自111年10月15日起辦理前開案件之相關事項。未來相關案件辦理情形,可上櫃買中心網站(https://www.tpex.org.tw/)「公發及募資」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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