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稅單如有不服 應如何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自我審查該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高雄國稅局強調,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申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稅捐稽徵機關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稅捐稽徵機關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