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起私法人承購或參與標售投標供住宅使用房屋相關注意事項

國產署表示,配合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及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9種情形,已修正不動產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7月1日起公告標售不動產,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屬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即於標售公告附表備註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私法人參與標售投標或申請讓售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私法人應自行確認符合內政部公告免經許可情形,或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依許可辦法申請許可。

國產署表示,未來如果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國產署各分署將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價款。

貼心提醒:
1.本公司所提供之即時報價資訊,不代表勸誘投資人進行期貨交易,且不保證此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2.實際可交易商品相關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