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囤房稅率修為2.4%~4.8% 採全國總歸戶3戶以內為自住

囤房大戶要注意了!行政院決再加大對囤房大戶的持有成本,財政部6日將在行政院會報告「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提出囤房稅條例修法,除從現行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非自住稅率(囤房稅率)不但上限從3.6%最高調至4.8%,下限也要從1.5%調升至2.4%,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據了解,自住房屋定義,維持現行規定,限三戶,稅率1.2%,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戶內可登記為自住,超過三戶以上第四戶起則屬非自住房屋,必須依新修正後的囤房稅課稅,稅率2.4%~4.8%,希望強化差別稅率效果。

財政部去年第一步,是先與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房屋稅負合理化,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和屏東縣等7個地方政府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自去年7月1日起就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行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並將反映在今年5月的房屋稅徵收情形。

另外新北市、澎湖縣、台東縣也將陸續跟進推動囤房稅,全國共計10縣市跟進調整地方囤房稅。但政府高層檢視全國各縣市囤房稅實施情形後,認為有必要由中央修法提高非自住的稅率,加大對非自住房屋囤房打擊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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