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引用檢測數據 要確實!

公平會對花仙子企業銷售「驅塵氏環保清潔袋—薰衣草/檸檬香」等2項商品,於商品包裝、網路及賣場紙卡刊載「8倍耐破 通過SGS檢測」、「*SGS機械及物理性測試耐撕裂性為標準值的8倍」等文字,認定為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商品包裝及賣場紙卡上之廣告,另處花仙子公司新台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花仙子公司於廣告宣稱「SGS機械及物理性測試耐撕裂性標準值」,主要認為該標準值係指CNS 12987之耐撕裂性的規定值,而「8倍」係依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試驗結果,耐撕裂性「橫向」平均值5.35N除以CNS 12987第2類清潔袋「橫向」規定值0.66N計算而得。

公平會指出,雖花仙子公司提供的SGS測試報告,「橫向」達規定值的8倍,但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清潔袋測試耐撕裂性的性能包含縱向及橫向規定,而該2項商品「縱向」耐撕裂性為規定值的5.5倍,並未達8倍,且該局亦表示,一般不宜直接使用檢測結果除以其規定值,作為耐撕裂性倍數的計算,民眾實際使用均會考量「橫向」與「縱向」之耐撕裂性作為耐破的認知。

因此,公平會認為,該廣告的全面宣稱耐破8倍效果已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前述《公平法》的規定。公平會經審酌花仙子公司之規模及銷售情形,以及考量該2項商品「縱向」雖未達8倍,但「橫向」及「縱向」試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值,故處該公司新台幣4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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