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法 權勢性騷擾最重罰百萬關3年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在加重懲罰部分,行政罰新增最高負責人(如雇主)為行為人時最高可罰100萬元;民事上對於權勢者、雇主加重賠償,最高達五倍;刑事部分,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最高可關3年。可先行的部分最快預計8月上路,相關子法則於明年3月8日實施。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方面,勞動部指出,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1萬至100萬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五倍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補償。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教育部表示,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懲罰性賠償金。

在「性騷擾防治法」部分,衛福部表示,希望透過本次立法,從有效、友善、可信賴三大面向切入,有效方面,修法將嚴懲並遏止權勢性騷擾,包括,提高性騷擾行政及刑事責任,並增訂民事責任損害額一倍至三倍賠償金。

而為嚴懲權勢性騷擾,除行政責任調高罰鍰最高處60萬元外,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規定,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友善方面,受理申訴窗口明確化、簡化申訴流程一次申訴,無須再申訴,並且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年至3年,同時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在可信賴方面,將營造讓被害人願意第一時間申訴的環境,包含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以及定明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委員組成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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