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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13日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更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更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其中,針對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為邁向性騷擾防治新世紀,行政院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騷擾防治三法,針對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全面檢討。
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在這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另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勞動部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當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之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並增定裁處特別時效,行為人倘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另增定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加以處罰。
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之補償。此外,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明定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
在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部分,也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應盡之防治義務,倘係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亦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依照不同的情況,明確界定不同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提供友善的協助。另增定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對於公司之處理程序,亦課予一定規模之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即時調查之責任、成員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增定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
針對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後,將盡力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儘快推動完成修法事宜。未來新法的修正,希望透過公私協力,不漏接每一個被害人,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