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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並提出等5大變革,包含延長申訴期限,被害人可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等,若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滿18歲後3年內都可追溯提出;民事責任罰則部份,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指出,本次修法內容包括增訂保護專章;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嚴懲權勢性騷擾時程延長;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等。
本次修法內容第一項為,「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派)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首要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張秀鴛解釋,修法主要是將場所主人知悉性騷擾界定清楚,例如大眾運輸系統或公園等,且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
第三,「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爾後,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張秀鴛補充,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故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第四,「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張秀鴛說,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又為提供友善服務,特別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以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
不過,張秀鴛表示,保護專章有2款但書,如被害人同意揭露,或在司法程序中,法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揭露時為例外。
第五,針對「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張秀鴛說,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若以8萬元請求為例,則賠償金額將介於8至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