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 應報營業稅

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的收入,沒有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的專業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屬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外,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因兼營藥品調劑、供應以外的巷業務而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其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納營業稅。

至於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沒有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是供藥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依法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等執行業務所得,業者應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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